介绍了加氏的主要思想后,突然想起一个颇有兴趣的主题:圣事的施行人。
记得韩大辉神父在给我们上《与基督有约》——圣事神学时指出,圣事主要的(Primary)施行人是基督,主教、神父是次要的施行人。正如圣奥思定所说的:无论是谁付洗实在是基督亲自付洗(参阅礼仪宪章 7号)。根据教会的教导和神学,这是毫无疑问的。
虽然如此,但是若我们稍加留意,圣事次要的施行人中,还可以分为不同的施行人。概括如下:
1. 主教。主教是所有的圣事名正言顺的施行人。
2. 神父,除了坚振与圣秩圣事外,可以有效合法地为信徒施行圣事。坚振与圣秩圣事特别保留给主教。主礼司铎在入门圣事中,有权力给新受洗者施行坚振圣事;此外,司铎亦可以为处于死亡危险中的教友施行坚振。在特殊的个案中,主教也可以授权司铎施行坚振圣事(天主教教理1312-1314,法典882-884)。
3. 教友,尤指圣洗圣事。根据教会传统的教导,紧急时任何人皆可施洗(法典861天主教教理1256),包括教外人。因为,天主愿意人人得救(弟前2:4)。此外,最近有机会搜集了一些有关病人傅油圣事施行人的资料,居然发现,公元八世纪前,病人傅油圣事的施行人可以是教友,但规定要使用主教祝圣过的圣油。不过,那时尚未有现在所谓圣事的概念。圣事的发展黄金时期是八世纪以后的。据说,已有主教授权给修会修女施行傅油圣事的权力。教友将来可不可以施行傅油圣事,这取决于教会最高当局的决定。
4. 婚姻圣事非常特别,施行人既不是主教也不是神父,而是夫妇双方(教理1623)。
农村归来
15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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