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6

论主日弥撒

论主日弥撒
读者在本周礼仪栏目中问:为了牧灵的需要,神父可以做两台或三台弥撒吗? 如果一个神父在主日要在不同的弥撒中讲道,如求助(appeal),那该怎么办呢? 若他已经共祭了,他还要共祭吗?
教授回答说,这问题可以在《救赎圣事》训令(Redemptionis Sacramentum)64号中找到。
弥撒中的道理是礼仪本身的一部分,通常由主祭神父讲道。主祭可以委托一个共祭或偶尔根据具体的情况,委托一位执事讲道,但决不可以委托给一个平信徒。在特殊的情况下和为一个正当的理由,一个在场但没有参与共祭的主教或神父讲道。
第64号最后的一句就包括了读者的问题。如传教区的神父在传教主日的求助或当地区首长要求教区年度的帮助,均可以视为正当的理由。(这里的求助类似于国内的募捐,如某一地方发生水灾或火灾或台风、地震等,牧者们在弥撒中要求教友捐助帮助灾区的灾民。或者某个堂区建堂资金不足,而请求其他堂区帮助等)。
因此,神父应该把这样的求助溶入读经与基督徒的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就留在领圣体后和礼成式前讲。
讲道的神父应该穿长白衣、会服或短白衣,并使用礼仪节期内同一颜色的领带。

这原则也预知不能共祭的神父。按法典905条,通常一个神父或共祭一天不能超过一台。而两台或三台弥撒的允可是为了教友的益处或正当的理由而做出的牧灵让步(pastoral concession)。因此,通常没有必要在第二台弥撒中共祭,那怎么办呢?
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个例子中,神父已做过弥撒或稍后有弥撒,那么,神父只讲道不参与共祭就够了。
修会神父则例外。他们在各自的团体中只共祭一台弥撒,尽管他们有为教友的另一台弥撒。但所有的神父可以在任何有正当理由的场合参与第二台共祭弥撒,如主教的弥撒、殡葬弥撒晋铎周年弥撒等。

虽然如此,但是乱做、滥做弥撒的现象很普遍。有的神父一天做五六台弥撒,主日做得更多。严重违反教会的法规。陈介夫神父在其《圣事论新编》书中指出,说:“假使为了牧灵的需要,一位神父必须于主日或法定节日做三台以上的弥撒,才能满足教友的需要,应先向礼仪圣事部请求特恩,不可自行决定做四台或五台弥撒。圣部通常给予为期三年的许可,次数为三台;这项额外可再作三台弥撒的特恩,是经由教长授予需要的神父。因此,一位神父除圣部特许做三台弥撒外,加上法律授予的三台弥撒,一日之内可作六台弥撒。不过,此六台弥撒之中,有一台必须于主日或法定节日前夕举行,这是圣部的规定。故实际上,神父在主日或法定的节日,最多只能做五台”。
不过,就目前国内的情况,我个人不大相信一个教区有类似这样的牧灵需要,牧者在主日要举行五六台弥撒才能满足教友的灵性需要,除非他本人是最大的“受益者”,平日更不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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